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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缩水业主索赔遭拒

2015年8月20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一件事,然而体现双方自愿原则的这份《合同》却不容购房者修改,一旦签下这份“死协议”,事后发生纠纷,购房者也只有自认倒霉了,近期,金女士在接房时,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我对其中‘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条款提出疑虑,但售楼小姐表示《合同》都是一样的模式,不可以更改,协商无效,我只有签下了这份不平等条约。
可近期房子交付,确实遇到实测面积和当时购买面积存在误差的问题,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拿出《合同》,并表示当初我已经选择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按照约定,不予赔付。”金女士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求助本报,遇到这样的事情,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事件回放]
  
  房子实测面积少了开发商不补差价
  
  2008年,金女士在西山区看中了某商品房,在经历了认购、选房等一系列环节之后,签订《合同》时,金女士犯难了。虽然《合同》上每个条款后都附带几个选项,但开发商在与金女士签订前,就已经在《合同》上勾画出有利于自己的选项,金女士虽然就条款提出过疑虑,但售楼小姐表示,《合同》只是购买商品房的一个依据,每家地产公司出具的《合同》条款内容都一样,无法进行更改,并催促金女士赶快签订。金女士信以为真,在售楼小姐的催促下,就匆匆签订了。
 
  然而近期接房时,金女士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却发现,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足足少了5平方米,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拿出《合同》表示,金女士当初选择“按套计价销售的,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总价款不作调整。”此刻,金女士才悔不当初,怪自己太大意了。
  
  “虽然《合同》中对于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还给出了另外两个选项:误差值在3%以内的,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购房款;误差值超过3%的可以退房或者在条款的空白处写下双方协商的解决方式。但售楼小姐当初并没有让我选择,擅自在‘总价款不作调整’下划勾,还催促我赶快签订。现在房子出现问题了,我该怎么办。”金女士向记者咨询。

  [律师解析]
  
  虽属显失公平但诉讼之路困难复杂
  
  “《合同》的文本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监制的,虽然在《合同说明》中明文规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除。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不征询购房者的意见,单方面在文本中勾画出利于自己的选项,而且不容购房者修改合同内容,购房者仅有阅览签字盖章的权利。”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王枫律师表示,购房者一旦签下此类“霸王条款”,日后产生纠纷,难以维权。
  
  该案例中,金女士的情况应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金女士可以就该理由提起诉讼,不过基于协议条款所限,诉讼过程也会较为困难和复杂。王枫建议,遇到此类情况,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平等的条款应及时提出或作出备案。
  
  ■律师答疑
  
  说法律师: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王枫
  
  开发商收取选号费合理吗?
  
  张女士:日前,我看中了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要求我缴纳2万元的费用,说是可以优先选号,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枫:开发商收取选号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而收取选号费的目的实际是开发商以此来引诱购房者,再利用选号费的资金来搞开发,如果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这样的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另外,如果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该选号费;若开发商不退还选号费,可通过向当地建委投诉或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交房时要交煤气初装费吗?
  
  孙先生:近期我购买的商品房接房了,可开发商要求我先支付煤气初装费,否则不予交房。我是否应当缴纳煤气初装费呢?
  
  王枫:煤气初装费本身是一项独立费用,当然,单独收取有待商榷。煤气、自来水、暖气、甚至电力、通信、污水,这些管道供应到小区都是有很大投入,所以开发商需要将成本细化,分户或者分摊到每平方米面积上去。新建小区如果煤气管道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一般则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费用分摊到房款中,不再另行代收;但不论单独收取或者计入房价,关键要看合同是否将煤气管道作为交房条件,如果有,开发商就不得重复收取。
  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一件事,然而体现双方自愿原则的这份《合同》却不容购房者修改,一旦签下这份“死协议”,事后发生纠纷,购房者也只有自认倒霉了,近期,金女士在接房时,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我对其中‘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条款提出疑虑,但售楼小姐表示《合同》都是一样的模式,不可以更改,协商无效,我只有签下了这份不平等条约。
可近期房子交付,确实遇到实测面积和当时购买面积存在误差的问题,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拿出《合同》,并表示当初我已经选择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按照约定,不予赔付。”金女士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求助本报,遇到这样的事情,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事件回放]
  
  房子实测面积少了开发商不补差价
  
  2008年,金女士在西山区看中了某商品房,在经历了认购、选房等一系列环节之后,签订《合同》时,金女士犯难了。虽然《合同》上每个条款后都附带几个选项,但开发商在与金女士签订前,就已经在《合同》上勾画出有利于自己的选项,金女士虽然就条款提出过疑虑,但售楼小姐表示,《合同》只是购买商品房的一个依据,每家地产公司出具的《合同》条款内容都一样,无法进行更改,并催促金女士赶快签订。金女士信以为真,在售楼小姐的催促下,就匆匆签订了。
 
  然而近期接房时,金女士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却发现,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足足少了5平方米,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拿出《合同》表示,金女士当初选择“按套计价销售的,合同约定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总价款不作调整。”此刻,金女士才悔不当初,怪自己太大意了。
  
  “虽然《合同》中对于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还给出了另外两个选项:误差值在3%以内的,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购房款;误差值超过3%的可以退房或者在条款的空白处写下双方协商的解决方式。但售楼小姐当初并没有让我选择,擅自在‘总价款不作调整’下划勾,还催促我赶快签订。现在房子出现问题了,我该怎么办。”金女士向记者咨询。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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