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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锁定商品房欺诈

2015年8月7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在昨天召开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上,各界专家就目前商品房市场反欺诈认定方式、表现形式及双倍赔付等问题,告诫广大商品房消费者,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据悉,目前商品房的诉讼案件,在北京市民事诉讼中占首位。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为此,有关专家为消费者支招认定商品欺诈。据介绍,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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