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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能否改变房屋用途?
2015年6月15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答: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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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82071656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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