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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否视作合同内容?
2015年4月6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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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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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81462221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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