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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发布基金在港开店指南
2014年5月21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强调在港“开店”不得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在其官方网站上,证监会发布了[2008]12号公告。公告称,为促进基金公司发展国际化业务及组织形式的创新,基金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形式。
证监会特别强调,基金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应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加强风险管理,也是基金赴港“开分店”需要特别予以重视的环节之一。规定指出,基金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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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78628750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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