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抵押担保
文章列表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2014年5月12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 2.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 办理房产抵押申请人的条件
  • 3.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抵押种类
  • 4.贷款买房首付要多少 房屋抵押注意事项
  • 5.八种贷款方式 总有一种适合您之七
  • 13711190800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11190800
    Q Q:530988566
    联系信箱:530988566@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