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上一篇文章: 异议登记的一般规定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