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抵押担保
文章列表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条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些条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4、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以后,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一般地说,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抵押。但是,这并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上一页12下一页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 2.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 办理房产抵押申请人的条件
  • 3.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抵押种类
  • 4.贷款买房首付要多少 房屋抵押注意事项
  • 5.八种贷款方式 总有一种适合您之七
  • 13711190800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11190800
    Q Q:530988566
    联系信箱:530988566@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