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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享有居住权 拆迁也应获补偿
2016年8月30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某工厂的王先生问: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分得单位职工宿舍一间,后来该厂破产,厂里和房管所签了协议,约定保证我们十几户职工的居住权。此后,房管所没有与我们签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收取租金。2008年,我们这里拆迁改造,房管所在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拆迁了房屋。请问我们能否要求相应补偿?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丽丽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的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在本案中,由于房管所自身的原因,没有和这十几户住家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收取租金。这十几户人家虽然不享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享有合法使用权。
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许多房屋虽然不符合房屋租赁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安置或者补偿。
今日,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作客本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以拨打本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前往本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记者 唐中明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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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85958283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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