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地产开发
文章列表

房地产开发的形式

2016年5月4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房地产开发有多种形式,较为常见的有三种形式:

一、以签署联合经营协议的合伙制联建;

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开发;

三、房屋建参。

以上三者在法律上的性质、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及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房地产联建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与提供土地的一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一般适用有提供土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立。

项目开发公司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的与提供土地的一方以组建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来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作人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一般适用于合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房屋参建是指参建人以参建名义对已经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参与投资或预购房屋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参建人通过投资或参与房地产建设而参与房地产建设而获得部分房产的所有权,用于房地产项目已进行,但开发方资金不足。

由于第一、三种房产开发形式,开发商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且合作投资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往往无法通过合作协议统一调整,合作投资者之间容易产生纠纷。所以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应该是房地产开发较为优越的开发形式,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的房产开发中。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怎么判罚?房地产开发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 2.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
  • 3.注册房地产公司条件 怎样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4.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的情况存在吗?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
  • 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暨法律责任一览表
  • 13711190800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11190800
    Q Q:530988566
    联系信箱:530988566@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