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地产开发
文章列表

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的情况存在吗?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

2021年9月6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的情况存在吗?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的情况存在吗

这是不存在的,我国就没有2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应当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二、有些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是什么

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屋都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有一个使用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从40年到70年不等,没有20年的情况,人们买到商品房后,会在不动产权证书中看到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日期,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最长。

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多变性和高额的投资,让不少房地产商只要稍有不慎,便可能会面临破产。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会涉及到不少方面的债权、债务的问题,所以房地产商如果破产的话,那么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它的清尝顺序了,那么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

一、房地产开发破产清算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房产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也要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此,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顺序就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顺序。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

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以,要清楚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折叠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虽然房地产行业的波动比较的大,但是对于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的话,和一般的企业的破产清尝顺序也是类似的,一般来说需要先对相关的税务及相关的清算费用进行清尝,在对这些费用进行清尝之后,才会对相应的员工的工资进行发放,之后才能涉及到相关债权的清尝的问题。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怎么判罚?房地产开发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 2.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建设局行政处罚多少钱?
  • 3.注册房地产公司条件 怎样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4.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的情况存在吗?房地产商破产清算全款的清尝顺序是怎样的?
  • 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暨法律责任一览表
  • 13711190800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11190800
    Q Q:530988566
    联系信箱:530988566@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