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
1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10 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 600 元的,按 600 元发放。
2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 3 个月以内(含)的,增发 50% ;超过期限 3 个月以上的,增发 100% 。
搬家补助费 :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元计算,每户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 :
1 、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 、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 、空调拆装费,每台 400 元。
5 、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
6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 10 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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