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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以作为建设工程索赔的依据
2014年10月20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论文摘要]隐蔽验收记录具有承发包双方的合意性、客观性。本文简要论述隐蔽验收记录作为建设工程索赔依据的重要性及法律依据。 [关 键 词] 隐蔽验收记录 建设工程 索赔依据 承包人与发包人产生工程量纠纷后,在索赔时都能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书、投标书、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计划进度报表、工程量月报表、双方来往的函件、会议纪要、经济签证等作为原始依据向发包人索赔。然而,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往往都忽略隐蔽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也称隐蔽签证,是指隐蔽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开具给承包方的工程量证明,承包方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作决算。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巨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发包人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时,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因此,一份客观、完整、符合规范的隐蔽验收记录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签署后,即确认了隐蔽工程的质量合格和实际工程量。近期,笔者利用隐蔽验收记录,成功代理了一件工程量索赔案件,为委托人挽回损失200余万元……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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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7997748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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