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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认定的裁决标准
2014年7月20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一、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保修期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裁决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裁决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有争议部分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四、建筑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使用,发包人以被其实际控制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在此列)。
汤汉军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湖北建筑房地产法律网创办人,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九运大厦15楼c座,电话:13277910010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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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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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79134259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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