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份我购买红桥区二手房一套,房龄为7年但是房本日期为2003年,房屋净价为235000元,购买当时天津市个人所得税规定只有一套房屋者不缴纳个税,因此我们也没有承担,但是在买卖合同的最后注明"卖方承诺本房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以后涉及个税由卖方承担",由于中介押款问题现在房屋才开始过户,现在房管局又规定只要个人房屋不满5年无论拥有几套都要纳税,税款为1%,但是卖方并不认可,声称自己没有文化,不懂事情的原尾,不配合过户,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问题补充:请问,如果现在起诉他是不是卖方在配合我办理过户的前提下还要赔偿我的违约金,还有诉讼费是不是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最佳答案
对方对法律的不理解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对方不配合你过户已构成违约,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你在题目中谈到的仲裁,必须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才能申请仲裁,否则,你只能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类案件我办过很多,应该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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