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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贷款常见的纠纷问题处理

2017年9月8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核心内容:房屋按揭保险常见的问题有哪些?面对房屋按揭中常见的纠纷问题,购房者应该如何避免或处理?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按理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险不仅让众多消费者圆了自己的住房梦,而且有效地防范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举两得的好事应该叫好又叫座才对,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张女士前年以按揭方式买了一套36.95万元的住房,按揭保险费率为0.7‰,当时被要求一次性交清15年的总保险费3759元。上个月她提前还清了贷款,然而到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只退了2124元,张女士不解,才过一年多,3759元的保险费竟被扣掉了1600多元。“我的保费是15年的,保险公司怎么承担一年多的风险就扣掉了近半数的保费,这太没道理了。”张女士对此颇有微词。
  提及住房按揭保险,杜女士气不打一处来:“我按揭贷款30万元,如果这房子出了事,保险公司最多赔偿10万元,而且保险合同规定‘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而投保人享有哪些权益却没有写明。”
  “弄不懂”住房按揭保险的远不止张女士和杜女士。李先生说:“我弄不明白,我交了按揭保险费,为什么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既然保险是为了降低银行提供贷款购房的风险,那为什么不由银行交保费,却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连日来,消费者对住房按揭贷款保险看法颇多,记者难以一一详述,只能对质疑的焦点归纳如下:
  保险过度不合理一是保险金额过度。现在的保险不是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的多少来确定投保金额标准,而是采用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大大超过了作为抵押房屋的实际保险价值。因为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土地使用的价格占了30%以上,而土地几乎是不存在风险的。
  二是保险期限过度。对于商品房是期房的来说,大多短在几个月、长则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贷款之日起开始计收,使得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在商品房还没有交付使用时就已经支付保险费了。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三是要求投保的条件过度。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产权尚不属于自己的房屋投保;即使银行为了防止信贷风险而要求购房者买保险,也只能要求购房者购买信用保险,该保险将承担购房者不能还款时的还款责任。

  四是保险费率过度。目前,住房按揭保险在出险率极低的情况下却一直维持着较高的费率水平,存在“暴利”之嫌。
  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不合理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是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的,而住房按揭贷款的保险费普遍实行一次性趸交的方式,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
  “游戏规则”有失公平消费者认为,按揭贷款保险,把中原城市不常见的台风、冰凌、突发性山体滑坡、泥石流、海啸、山崩、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把地震及地震次生原因责任险等排除在外,失去了一些为按揭购房保驾护航的作用。
  众多消费者还认为,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上处于强势地位,虽然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欺诈行为,但“游戏规则”是不公平的。银行的“不买保险就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规定,让人想起了前几年买飞机票必须购买保险的情况,这种捆绑式销售保险是违反消费者自愿原则的,现在买飞机票已经可以不买保险了,住房按揭保险也应回归公平!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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