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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25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1999]11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 ( 建设厅 ), 北京市政管委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 管理局 :

   去年以来 , 各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重大决策方面 , 做了大量工作 , 房地产权属管理 和市场管理工作也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 , 在一些地方 , 群众反映房屋 产权办谊难的情况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方个别部门和单位缺乏群众观念 , 没有很好地协调配合 , 而是过分强调地区利益、 部门利益 , 办事拖拉扯皮 , 管理不到位 ; 对产权确认中的一些重大政策 问题 , 不认真调查研究 , 提出解决措施。如有的省 , 由于省直机关房改 售房登记发证要求由省直房改办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 , 引起省、 市之间的发证矛盾 , 影响了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 直至引发省人大质询案。某市某区 , 由于只允许本区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房屋测绘工作 , 致使有 6 万多户因等待测绘而迟迟不能登记发证。上述情况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 , 也使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得不到有力的保证。为 了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办事 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 , 针对近期内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量比较集中的实际情况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证登记发证质量、保证产 权人切身利益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下 , 尽可能简化手续 , 加快发放房改售房产权证书 , 切实解法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 的问题。产权登记机关要设专门窗口 , 配备精干人员集中收件、办件 , 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要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 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 , 提高效率 , 改善服务。要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 对已竣工的新建房屋 , 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细当事人办理初始登记 , 逾期不来办理的 , 要给予通般。产 权登记一经受理 , 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权属登记手续 , 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读扯皮 , 逾期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的 ,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对产权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 , 登记机关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 明。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 ,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办 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权属登记等项手续的操 作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公开 , 并公布监督电话 ,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从今年起 , 建设部将把办证、办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以及相关保障 措施的执行情况 , 作为产权、市场管理工作达标和创全国标兵单位的重 点审核内容 ; 对虽已取得达标或创全国标兵单位称号 , 但群众反映问题 较多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 , 相应取消其称号 , 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依法行政 , 防止政出多门 , 多头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为贯彻 落实该法的规定 , 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 建 设部于 1997 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建设部第 57 号 令 ) 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 证书由市、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市、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其他有关单位均不具备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 发证的主体资格 , 也不能强行要求接受委托发证。我部在《关于整顿全 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 建房 [1997j62 号 ) 中曾特别强 调 : 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 一个

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此 , 各地必 须严格执行。

由于地域范 ' 围广、房屋数量多 , 房屋权属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 城市 , 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 理局委托 ; 负责本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的发放工作。市房地产管理订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的 监督和管理 , 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不力的 , 要取消其发 证资格。

三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工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比照房改售房 , 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 记 , 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作相应注记。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工程进行抵 押的 ,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 ( 安居工程 ) 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计技资 [1998]1474 号 ) 的规定 , 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房地产管理 部门要抓紧规范预登记程序 , 加强审核 , 严格把关 , 对权属状况清晰、具 备抵押物条件的 , 要及时给予办理权属预登记手纪 , 并注意做好与后续 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 , 减轻当事人负担。要严格依法收费 ; 凡未依法 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 收取。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要严格按照 " 计投资 [1998] 1474 号 " 的规定 , 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 ; 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 记 , 要按宗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 , 以行政手段强制当 事人接受评估飞咨询、代理等中分服务 , 并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建设贷款抵押时 , 当事人需要评估的 ,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 按宗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 尽可能降低个人购房各个环节的 收费标准 , 减轻购房人负担。

五、房改部门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相互配合 , 严格把关。房 屋权属登记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 , 在涉及房改政策的重 要问题上保持协调性与→致性。有关房改部门要积极配合 , 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书 , 保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认真调查研究 , 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 不清等问题 ,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土地、建设、房改等部门及有 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 , 本着尊重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 实 事求是地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 , 而原产权 有遗留问题的 , 可以凭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原产权单位书面具结保 证 , 按照房改售房进行登记发证 , 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相应注记。

七、抓紧研究房地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测绘工作从 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 是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影响当事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速度的重要因素。有条件的城市要积 极研究测绘管理体制的改革 , 逐步实现政、企 ( 事 ) 分开 , 并首先在系统 内引进竞争机制 ,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控制 的前提下 , 打破行业垄断 , 鼓励多家测绘机构进行竞争并对测绘结果负 责。

八、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 有针对性地 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 施 , 并认真落实。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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