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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6月2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2004]4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04年8月30日颁布10月1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四条 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在向区房产管理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预售人还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预售房款专用账户。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通知书》到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并到区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预售人到区房产管理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区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预售人。
  
  第六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坐落位置的规划平面图。
  
  第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区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或购房人须凭银行出具的购房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和买卖合同到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审查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监督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将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须向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2份;
  
  (二)预售人用款计划;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第九条 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
  
  (二)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五)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在预售款总额的10%内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其中一份由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存档,另一份由预售人送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由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预售人办理完预售款拨付手续后,应将拨款回执送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缴交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预售人每月15日前向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提供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对账单。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与银行、预售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售房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确权手续后,由预售人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申请表》,向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结清预售房款专户资金,经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同意后报银行备案,注销对该预售房款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不按规定到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擅自收存或挪用预售房款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房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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