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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06-07】

2015年1月7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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