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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06-07】
2015年1月7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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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7111908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zfchzxls.com/art/view.asp?id=80632830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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