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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8月20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关于印发《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建〔2007〕115号

(湛江市建设局2007年11月16日颁布实施)

湛江市各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我局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湛江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湛江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湛江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湛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日常管理工作;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向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向市质监站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如有混凝土质量问题(强度达不到要求、裂缝和缺方等)时,须报混凝土质量专题报告。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接下列任务时,应提前一周向市质监站提交生产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一)一次连续浇捣1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的;

  (二)生产c50以上(含c50)混凝土的;

  (三)供应道路混凝土的;

  市质监站对生产混凝土构件企业提交的生产供应方案负责备案。混凝土厂家负责对其提供的混凝土实行质量跟踪,售后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施工现场,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由购货单位在施工现场如实填写。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预拌混凝土特性及施工技术要求的指导书

  项目供货完毕混凝土厂家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以下部分:
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材料名称

  1. 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说明书

  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合格证细则表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gd2101001

  2. 砂、碎石及卵石检验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gd2101006

  碎石或卵石检验报告gd2101007

  3. 粉煤灰检验报告gd2101003

  4. 外加剂产品质量证明书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合格证细则表

  外加剂检验报告gd2101005

  5. 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

  6.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gd2101009

  7. 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gd2301033

  8.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gd2301038

  9. 混凝土强度计算表(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gd2301040

  10. 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gd2101011

  混凝土试件抗折强度检验报告gd2101010

  11. 混凝土试件抗渗等级报告(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gd2101013
  
  第七条

市质监站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定期监督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抽查。负责会同湛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展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质监站每个月须进行原材料抽样检查,其批量不少于标准规定检验批量的5%;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核验,定期监督核验现场材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质量检验评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质量检验评定;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评定;

  (四)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五)质保资料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签发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市质监站定期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条

市质监站在定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原材料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动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复试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拌机秤量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混凝土强度抽检。

  第十条 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均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定期的将检查结果刊登在市质监站工作简报上,市质监站每年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结果在质监简报上公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将抽检结果在社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一)优良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2、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5%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

  (二)合格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过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2、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0%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3、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
 
  (三)考评达不到以上合格标准,有1条不满足的为基本合格;有2条以上不满足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监理公司在其监理范围内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现场的质量控制,

监理公司可抽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的质保体系及其原材料,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质监站。对现场混凝土使用情况主持供料验收工作,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计量、运送、检验按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执行。市质监站派质监员届时进行现场抽查。

  各有关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的质量投诉由质监站负责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予以通报: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5m3)的;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未按其合同约定按时供应,而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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