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保障性住房
文章列表

回迁房与购房合同不符北京17名拆迁户状告开发商

2014年8月15日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http://www.gzfchzxls.com/
    回迁房与购房合同不符北京17名拆迁户状告开发商
    因交付的回迁房屋与签订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楼层不一致,被拆迁户拒收房屋,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等17名被拆迁户将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等17人诉称,2006年11月,凤凰城开发公司与刘女士等17个原告签订了回迁房性质的购房合同及补偿协议,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所建房屋为地上5层地下1层,总高度为15米。但刘女士等17人在收房时发现,被告所建房屋的地下1层变成了首层,并在应该没有跃层的楼房上加盖了跃层,从外面直观数楼层形成了7层,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楼层数不符,故将凤凰城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凤凰城开发公司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房屋。
    庭审中,被告凤凰城开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存在,凤凰城开发公司没有违反与刘女士等17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自愿认购协议书的条款。本案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或购房合同的时间并不是2006年11月,时间大致是2005年、2006年期间。
    原告以违约起诉被告,但原告并没有指出被告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哪一项条款,而且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位置与合同中约定的楼号单元号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原告拒绝收房。至于房屋的户型、朝向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被告告知原告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变化,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回迁建筑房的建筑形式是尊重各回迁户的意愿,原告们对此也是认可的,不存在原告收房时才发现的情形。
    被告凤凰城开发公司认为,由于现在被拆迁户的拆迁价格已经攀升,原告们对此心里不平,才将被告诉至法院。但被告愿意与原告积极协商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评]因为此案正在审理的程序中,故此,做为旁观者只能提及本案中的原被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所建房屋为地上5层地下1层,总高度为15米。”那么被告盖了七层的行为绝对是违约的。


文章来源: 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1119080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起诉
  • 2.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区别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 3.安置房怎样签房屋买卖协议书 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
  • 4.职工安置房和单位集资房有什么区别?企业职工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 5.在杭州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条件?有哪些优惠政策吗?
  • 13711190800
    官方微网站
    电话:13711190800
    Q Q:530988566
    联系信箱:530988566@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