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芳现年40岁,她与丈夫张强生育一子张小满,夫妻二人考虑到孩子的上学问题,全家搬到县城去住,老家的房子委托给哥哥张峰管理。2003年6月,张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不久便撒手而去。临死前,张强将一张1994年的分家单交给孙芳,分家单上明确约定老家的房子归张强所有。孙芳回老家问房子的事儿,却被告知房子已经是大伯哥张峰的了。带着疑问,她找到县房管局,档案显示,分家单上注明的房子由张峰于1995年办理了房产证,产权来源系继承。
2012年3月,孙芳向平阴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峰办理的房产证。法院审理认为,张强死亡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当他们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列在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取得死亡者的财产。张峰作为张强的哥哥正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无权以继承的方式取得张强的遗产。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了张峰取得的房产证。但张峰说,这个房子是1995年从弟弟那里买来的,并不是继承所得。当时没有购房合同,但自己确实拿了2000元钱,张强也写了收条,并且还有几个证人予以作证。之后,张峰去有关部门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并办理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农村住宅来源一项仅有“继承”和“自建”,老房子一律要求填“继承”,所以才形成了这个局面。
此案的主审法官刘超告诉记者,由于张峰和孙芳对分家单均没有异议,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被撤销以后,所有权应该恢复到分家单上来,即张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张强死亡后,作为配偶的孙芳、母亲和儿子张小满均享有继承权。张峰所述该房产系购买张强的,因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直接有效地证明张强把房屋卖给张峰,并且几个证人只证明知晓张氏兄弟买卖这个事,并没有直接参与买卖的过程,所以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张峰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孙芳、张小满及孙芳的婆婆三人所有。